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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建商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建德景程置业有限公司、罗静与罗静、王丽荣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景程置业有限公司,罗静,王丽荣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建商初字第345号原告建德景程置业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楼樟锡。委托代理人郎白、李君。被告罗静。被告王丽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景程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罗静、王丽荣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景程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静、王丽荣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建德景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莫雁婷代理审判员  周 泉人民陪审员  李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傅千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