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丘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陈国江与被执行人董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江,董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丘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陈国江,男,1983年9月30日生。被执行人董海,男,1969年6月2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国江与被执行人董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董海去向不明,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丘北县人民法院(2015)丘执字第2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或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刘卫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奕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