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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沈秀芳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刑初字第19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无业,家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江检公刑诉(2015)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亚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经被告人沈某申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于2013年7月向被告人沈某核发了一张农业银行信用卡。被告人沈某取得该卡后于当月激活并使用。截至案发,被告人沈某共计透支人民币47193.47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沈某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所透支款项。另查明,2014年12月5日被告人沈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当庭认罪,且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沈某的供述、报案材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个人信用报告、被告人沈某的信用卡账户信息明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催收通知单、信用卡透支催收公告、邮政特快专递回执、到案经过和户籍登记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贰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6年6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沈某非法所得47193.47元,发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唐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韦彩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