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商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振航与青岛钜尔佳工艺品有限公司、高敦强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航,青岛钜尔佳工艺品有限公司,高敦强,王利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商初字第586号原告陈振航。委托代理人赵爽明,山东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钜尔佳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东流亭社区立交桥北100米。法定代表人高敦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高敦强。被告王利利。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振航与被告青岛钜尔佳工艺品有限公司、被告高敦强、被告王利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被告已将欠款全部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振航撤回对被告青岛钜尔佳工艺品有限公司、被告高敦强、被告王利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4元,减半收取3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赞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德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