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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马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蓝天电梯公寓业主委员会与潘庭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天电梯公寓业主委员会,潘庭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326号原告蓝天电梯公寓业主委员会。被告潘庭玉。本院在审理原告蓝天电梯公寓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潘庭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天电梯公寓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蓝天电梯公寓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夏春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