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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中民申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韩琦、韩敏等与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后韩北社区居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韩琦,韩敏,韩通昆,韩珊珊,单国祥,SHANGUOXIN,SHANGUOLIANG,单国萍,单国华,单国荣,单国琴,韩通伦,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后韩北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中民申字第1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琦。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敏。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通昆。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珊珊。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单国祥。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SHANGUOXIN(中文名:单国新),男,1960年4月29日出生,奥地利国籍。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SHANGUOLIANG(中文名:单国良),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澳大利亚国籍。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单国萍。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单国华。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单国荣。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单国琴。以上十一名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韩通伦。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通伦。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后韩北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韩德海,居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韩琦、韩敏、韩通昆、韩珊珊、单国祥、SHANGUOXIN(单国新)、SHANGUOLIANG(单国良)、单国萍、单国华、单国荣、单国琴、韩通伦因与被申请人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后韩北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后韩北社区居委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终字第22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林荣家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邹伟、王键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经过对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及原审卷宗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组织听证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韩琦、韩敏、韩通昆、韩珊珊、单国祥、SHANGUOXIN(单国新)、SHANGUOLIANG(单国良)、单国萍、单国华、单国荣、单国琴、韩通伦申请再审称:本案不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涉案争议房屋系农村宅基地房屋,韩琦、韩敏、韩通昆、韩珊珊、单国祥、SHANGUOXIN(单国新)、SHANGUOLIANG(单国良)、单国萍、单国华、单国荣、单国琴、韩通伦与后韩北社区居委会就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和历史条件下形成,系历史遗留问题,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因此,一审裁定驳回韩琦、韩敏、韩通昆、韩珊珊、单国祥、SHANGUOXIN(单国新)、SHANGUOLIANG(单国良)、单国萍、单国华、单国荣、单国琴、韩通伦的起诉,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综上,韩敏、韩通昆、韩珊珊、单国祥、SHANGUOXIN(单国新)、SHANGUOLIANG(单国良)、单国萍、单国华、单国荣、单国琴、韩通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韩敏、韩通昆、韩珊珊、单国祥、SHANGUOXIN(单国新)、SHANGUOLIANG(单国良)、单国萍、单国华、单国荣、单国琴、韩通伦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林荣家审判员  邹 伟审判员  王 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仁和书记员  任盛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