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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江与贲长春、李平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0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江。委托代理人郭飞,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贲长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平。上诉人李江因与被上诉人贲长春、李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2012)鄂猇亭民初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4年7月8日,上诉人李江向本院提出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本院经审查,于2014年11月12日批准其缓交。2015年4月28日,本院再次通知上诉人李江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798元,但上诉人李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符合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证明材料。经合议庭评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张晓燕审判员李建敏审判员毕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张鹏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