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且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春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且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且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其珍,王春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且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且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何其珍,女,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王春祥,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2014)且民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其珍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7000元,已执行3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春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其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且末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且民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何其珍对被执行人王春祥享有14000元的债权,当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吐尔迪&mi d dot;伊敏审判员 伊力哈木·于素甫审判员 肖 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鑫 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