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汪X豪诉董X文、董X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五民初字第24号原告汪X豪,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X农场X区X队。被告董X文,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广西省苍梧县人,现住址不明。被告董X云,男,其他信息及住址不明。原告汪X豪与被告董X文、董X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两被告地址不详,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向两被告公告送达了相关诉讼材料,公告期满后,于2015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X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X文、董X云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X豪诉称,被告于2013年4月17日至2013年6月30日租用原��的挖掘机一台在五指山市南圣镇毛祥村“海南历史红色演义基地”使用。双方约定挖掘机每月租金16000元,租赁两个半月共支付租金40000元。2013年6月29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约定两被告于2014年1月30日向原告支付租金40000元,如两被告逾期未还款则每逾期一个月按还款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应费用。但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追讨均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40000元;2、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26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汪X豪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还款协议书,证明两被告欠款事实及原、被告对违约金等内容的约定;录音光盘,证明原告曾向被告催收欠款的事实。被告董X文、董X云未到庭,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于被告未到庭无法进行质证。经审查,原告证据1有原件,且该协议书中有两被告的签名,故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证据2录音光盘无法辨别录音内容,且无法确认录音中对话双方身份,故对该份证据本院不予采纳。经审理查明,被告董X文、董X云向原告汪X豪租赁挖掘机一台,约定每月租金16000元,租期为2013年4月17日至2013年6月30日,租金共计40000元。2013年6月29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书,双方约定两被告于2014年1月30日前还清租金40000元,如未按期还款,则每超期一个月,两被告还应承担还款额20%的违约责任,因解决还款事宜而产生的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两被告于2013年6月29日向原告出具的还款协议书,有两被告签名,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该协议书合法有效,应予履行���按照协议书约定,两被告应于2014年1月30日向原告支付挖掘机租赁费40000元,现付款期限已过,被告仍未支付该款项,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该笔费用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协议书中还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如两被告未按期还款则每超期一个月承担还款额20%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违约金的计算期间是2014年1月30日至2014年12月23日,共计10个月23天,两被告应付违约金数额为:40000元×20%×10个月+40000元×20%÷30天×23天≈86133.33元,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82600元,未超过实际产生数额,对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予以照准。另外,协议书中还约定“因解决本协议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本人负担”即约定上述费用由两被告负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X文、董X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挖掘机租金40000元,违约金82600元;如不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2元,由被告董X文、董X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帅 英代理审判员 李 圆代理审判员 符旭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穗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瞬时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5页共5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