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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执字第24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苏州鸿池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鸿池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苏州捷克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执字第2407-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鸿池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东吴工业园兴吴路81号。法定代表人马景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麒,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捷克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淞南村大厍。法定代表人邓如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学友,江苏维世德(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鸿池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捷克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的(2014)吴甪商初字第1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苏州捷克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确认结欠苏州鸿池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价款594917.53元,于2014年8月15日前给付50000元,8月30日前给付150000元,9月30日前给付200000元,10月30日前给付194917.53元。若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则苏州鸿池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就未履行金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4875元,由苏州捷克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于2014年10月30日前径付苏州鸿池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因苏州捷克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鸿池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捷克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货款594917.53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标的594917.53元,执行费8349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书面材料,限其履行,但其未履行。执行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苏州捷克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模切机、多层贴合机、小切片机、贴合机、柜式空调、增压泵、切片机等生产设备,申请执行人表示暂缓处置。除此外,查无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查封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查封、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苏州鸿池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苏州捷克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财产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并查封被执行人苏州捷克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财产。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吴甪商初字第1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强执行员 范志明执行员 梁天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梦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