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民初字第03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郁红、王兆友与被告田效铭,第三人邵娜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红,王兆友,田效铭,邵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3107号原告郁红。原告王兆友。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娄德庆,江苏曹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效铭。第三人邵娜。本院在审理原告郁红、王兆友与被告田效铭,第三人邵娜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谅解,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红、王兆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73元,减半收取208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邵红梅人民陪审员  周依青人民陪审员  柳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严 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