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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532号原告黄某某,女,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告何某某,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自愿与被告何某某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桂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帆附引用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