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桃民初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姜某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陈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桃民初字第109-7号原告姜某。被告陈某。原告姜某与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姜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证据不足,现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1.95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白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纯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