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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桃民初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姜某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陈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桃民初字第109-7号原告姜某。被告陈某。原告姜某与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姜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证据不足,现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1.95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白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纯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