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钟民初?字第2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陈xx诉被告丁xx、屠xx、丁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丁xx,屠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钟民初?字第2495号原告陈xx。委托代理人黄xx,江苏xx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xx。被告屠xx。被告丁xx。原告陈xx诉被告丁xx、屠xx、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xx、屠xx、丁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xx诉称,被告丁xx因资金周转于2014年8月6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承诺于2014年9月4日之前归还,并被告由屠xx、丁xx进行担保。但被告至今未还。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三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支付违约金10000元,并支付律师费代理费6000元,共计66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丁xx、屠xx、丁xx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6日,被告丁xx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陈xx50000元整。屠xx、丁xx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签字。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被告丁xx汇款50000元;被告丁xx并出具《承诺确认书》一份,载明如承诺人逾期归还借款,另行承担违约金10000元;原告解决借贷纠纷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等费用由承诺人承担。担保人屠xx、丁xx也在《承诺确认书》签字确认。因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诉至法院,产生律师代理费6000元,要求判如诉请。并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丁xx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支付违约金10000元,并支付律师费代理费6000元,共计66000元;另两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按照《承诺确认书》主张违约金10000元,不再另行主张利息,没有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与自认、《借条》、《承诺确认书》、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卡卡转账凭证、委托代理合同及代理费发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原告的诉请,其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丁xx之间的���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故被告丁xx应当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因原告不再另行主张利息,原、被告约定的违约金数额10000元不违反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丁xx支付违约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被告丁xx逾期未还款,被告应当承担原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丁xx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原告与被告屠xx、丁xx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屠xx、丁xx支付上述借款50000元、违约金10000元及律师代理费6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抗辩权的放弃,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丁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陈xx借款50000元、违约金10000元及律师代理费6000元,共计66000元。二、被告屠xx、丁xx对被告丁xx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050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王 明人民陪审员 张晓琳人民陪审员 曹佳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记员刘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