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少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倪某某诉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少民初字第41号原告倪某某,女,住遂平县。被告牛某某,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彦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