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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少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倪某某诉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少民初字第41号原告倪某某,女,住遂平县。被告牛某某,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彦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