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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执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某申请执行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08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执行内容为过户房产,同时毕塬路的房屋也要过户到被执行人名下,由于毕塬路的房屋至2015年12月30日才能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渭城执字第000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正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