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6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安康与王富民、郑州四方碳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康,王富民,郑州四方碳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80号申请执行人安康,男,1983年12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富民,男,1954年1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州四方碳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根成,经理。本院在执行安康申请执行王富民、郑州四方碳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郑州四方碳素有限公司按照本院(2014)上民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4)上民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江发兵审判员 周锐锋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阎鸿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