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王某甲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东刑初字第17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农民,家住金华市金东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柯銮,浙江畅想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5)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柯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6月,被告人王某甲因对金华市金东区澧浦镇蒲塘村村两委在村庄绿化工程中向外购买苗木一事不满,擅自将一棵罗汉松种在蒲塘村牌坊处,向村集体要价1万多元,后被澧浦镇政府工作人员制止并将罗汉松移离。被告人王某甲借此无理要求赔偿15000元或者赔一根一模一样的树,在其要求未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将施工的翻斗车推倒田中,并将工具藏起来,致使工程无法施工。2、2014年11月4日晚上,被告人王某甲酒后来到金华市金东区澧浦镇蒲塘村老年协会吵闹,假称“派出所来了”戏耍村民,抢了玩牌村民的200元钱后,将老年协会内的桌椅翻掉。被告人王某甲向正在老年协会内打牌的王某乙借钱并与之发生争吵,并对劝阻的村民朱某进行随意殴打,推倒上前劝说的朱某的妻子厉美球,致使被害人朱某、厉美球受伤。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朱某、厉美球所受损伤系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王某甲已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供认不讳,并有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笔录;侦破经过;证人王某乙、童某、王某丙、陈某、王某丁、张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朱某、厉美球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被害人的门诊病历复印件;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金公司鉴(伤)字(2014)697号、77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情况说明;协议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合法有效,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甲投案自首,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肖兵人民陪审员 王永芳人民陪审员 刘法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傅晓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