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安国市祁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崔新芳、张红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国市祁州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崔新芳,张红娟,王亚中,赵龙,河北龙亚胶带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058号原告安国市祁州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国市祁州大路146号。法定代表人王景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崔新芳。被告张红娟。被告王亚中。被告赵龙。被告河北龙亚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国市西仕庄村西。法定代表人王亚中,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国市祁州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崔新芳、张红娟、王亚中、赵龙、河北龙亚胶带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国市祁州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崔新芳、张红娟、王亚中、赵龙、河北龙亚胶带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1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国市祁州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被告崔新芳、张红娟、王亚中、赵龙、河北龙亚胶带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1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安国市祁州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计水代理审判员 董晓春代理审判员 刘亮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梦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