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民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梅香与杨双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1361号原告张XX,女,195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委托代理人何林翼,四川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XX,男,195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原告张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红霞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林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XX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经过短暂相处后,于2005年8月1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被告性格暴躁,经常恶言恶语,并对原告大打出手。婚后,原告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互相照顾、互相关爱的幸福。原告给予被告多次机会,被告依旧不改,夫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杨XX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原告陈述的不是事实,被告为家庭及夫妻关系均尽到责任和义务,且自身无过错,不能构成离婚的条件,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系再婚,于2005年8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及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焦点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双方均未提交夫妻感情方面的证据。本院认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告张XX提出被告性格暴躁,经常恶言恶语,并对原告大打出手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XX与被告杨XX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张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红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