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南行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诗政与武汉市汉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诗政,武汉市汉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汉南行初字第00004号原告陈诗政,退休人员。被告武汉市汉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兴城大道。法定代表人汤斌,局长。原告陈诗政诉被告武汉市汉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增加工龄及补发退休费的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诗政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诗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诗政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诗政承担。审 判 长 张照银审 判 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肖有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逸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