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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四裁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石家庄中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顺邦新钢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家庄中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顺邦新钢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四裁字第00018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石家庄中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建通街6号。法定代表人:孙永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新平,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河北顺邦新钢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窦妪工业区衡井公路北侧百营物流中心。法定代表人:蔡新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伟杰,该公司法律顾问。申请人石家庄中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石裁字(2014)第256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石家庄中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申请。本院经审查申请人石家庄中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申请认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石家庄中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石家庄中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瑞英审 判 员 郭学彦审 判 员 陈 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鹏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