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扬非诉行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扬中市国土资源局、镇江金拓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扬中市国土资源局,镇江金拓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非诉行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殷新华,局长。被执行人镇江金拓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道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镇江金拓电气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地纠纷一案,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扬国土资监罚(2014)01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镇江金拓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应退还在扬中市新坝镇联盟村14组非法占用的2142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在建的建筑占地面积为1207平方米的厂房和其他设备,恢复土地原状,缴纳罚款646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申请,要求暂缓执行。终结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扬国土资监罚(2014)01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新月审 判 员  张有斌代理审判员  高慧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包佳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