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胡建国与熊来兴、熊来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国,熊来兴,熊来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295号原告:胡建国。被告:熊来兴。被告:熊来根。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国诉被告熊来兴、熊来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建国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建国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胡建国负担。审判员 付春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