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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郊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佟强与隋鑫变更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强,隋鑫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郊民初字第99号原告佟强,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隋鑫,女,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佟强诉被告隋鑫变更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佟强负担。审判员  米丽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