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郊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佟强与隋鑫变更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强,隋鑫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郊民初字第99号原告佟强,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隋鑫,女,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佟强诉被告隋鑫变更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佟强负担。审判员 米丽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