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执字第1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石天云与四川珍滋蔚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天云,四川珍滋蔚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1387号申请执行人石天云。被执行人四川珍滋蔚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禹辉,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顺庆民初字第308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石天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珍滋蔚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珍滋蔚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无财产和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石天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珍滋蔚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债权总额117424元,未实现的债权数额117424元,申请执行人石天云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先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