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城民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韩莲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城民初字第1059号原告韩莲三,女,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历城区王亮酒店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渝梓、尚明,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于亚泽,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临江市,现住章丘市。被告吉林省长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薄世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操,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湖北省松滋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绿园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负责人高世平,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润东、安法栋,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莲三与被告于亚泽、吉林省长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绿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原告韩莲三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莲三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莲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6元,由原告韩莲三负担。审 判 长 李裕辉人民陪审员 张炳华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娄焕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