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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长枝诉刘星子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枝,刘星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义执字第86号申请人刘长枝,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星子(又名刘克峰),男,汉族。刘长枝诉刘星子(又名刘克峰)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2)义民初字第5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星子(又名刘克峰)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刘长枝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0元及本案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星子(又名刘克峰)已履行完毕,此案已执行完毕,同意本案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义民初字第57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照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