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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虎法执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虎林支行申请执行单运财、徐景刚、赵涛、张启明、郎庆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虎林支行,单运财,张启明,徐景刚,郎庆华,赵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虎法执字第794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虎林支行。法定代表人许金钟。被执行人单运财,男。被执行人张启明,男。被执行人徐景刚,男。被执行人郎庆华,男。被执行人赵涛,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虎林支行诉被执行人单运财、徐景刚、赵涛、张启明、郎庆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虎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作出(2014)虎商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4)虎商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泽民审 判 员  孙春林代理审判员  刘文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程文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