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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武法执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韶关分行与邓秋明信用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邓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执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法定代表人:朱和东。被执行人:邓秋明。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申请执行邓秋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4)韶武法民二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有关银行、房管、车管、国土等有关单位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邓秋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的(2015)韶武法执字第3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韶杰审判员  刘明洲审判员  张贵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泽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