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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广民初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刘健与丁洁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健,丁洁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1148号原告刘健。被告丁洁雯。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刘健诉被告丁洁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刘健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健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刘健负担(原告已交)。审判员  张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