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广民初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刘健与丁洁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健,丁洁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1148号原告刘健。被告丁洁雯。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刘健诉被告丁洁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刘健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健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刘健负担(原告已交)。审判员 张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