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开发区支行与涂方伟、武汉博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03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道128号银城大厦。法定代表人:胡志军,该行行长。被告:涂方伟。被告:武汉博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银莲西路特1号。法定代表人:江哲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开发区支行诉被告涂方伟、被告武汉博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开发区支行以与被告涂方伟、被告武汉博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开发区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76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28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开发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管 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晓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