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33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卢如锋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江银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如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江银桃,厦门威铃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3310-1号原告卢如锋,男。委托代理人卢雪平,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代表人王秀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金旺,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银桃,男。被告厦门威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湖村山坪里28号四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如锋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江银桃、厦门威铃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如锋于2015年5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银桃、厦门威铃贸易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银桃、厦门威铃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如锋撤回对被告江银桃、厦门威铃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 宇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诗雅(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