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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董如与张发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如,张发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215号原告董如,女,1983年2月11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张发扬,男,1988年6月30日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如与被告张发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 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