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郭少群、佛山市南海区昶鑫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少群,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南海区昶鑫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英挺金属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李观景,王炳韬,骆李娣,李亚帝,钟伟亮,陈新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6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少群,女,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李小水。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昶鑫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李观景。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英挺金属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李华胜。原审被告李观景,男,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原审被告王炳韬,男,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原审被告骆李娣,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审被告李亚帝,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审被告钟伟亮,男,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原审被告陈新荣,男,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上诉人郭少群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查明:上诉人上诉时,一并向本院提交了免交上诉费用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不同意免交诉讼费通知书》。该通知书明确告知上诉人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否则将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2015年4月20日收到了该通知书,但其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明知不按期预交案件上诉费的后果的情况下,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郭少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00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颜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