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县民初字第00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树吉诉被告佟克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吉,佟克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0785号原告:刘树吉,男,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佟克春,男,54岁,汉族,无业。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树吉诉被告佟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树吉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树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树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5元减半收取1045元,由原告刘树吉负担。审判员 :辛绍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