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诉保执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富贵与陈晓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诉保执字第0004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陈某某所有的位于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民发天地8栋2单元12层1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70138180)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原告张某某所有的位于丹江口市丹三巷东侧十一代区2栋301号3层的房屋作为保全财产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确保担保财产的有效性,须对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陈某某所有的位于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民发天地8栋2单元12层1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70138180)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即原告张某某所有的位于丹江口市丹三巷东侧十一代区2栋301号3层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艳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