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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孔维朝与湛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维朝,湛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00050号申请执行人孔维朝,男,1957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湛魁,又名湛二魁,男,1969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孔维朝与被执行人湛魁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015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湛魁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陈国劳务报酬1238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湛魁外出打工,且又查找不出被执行人湛魁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本院征求申请人孔维朝的意见,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015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庆民审判员  张 茜审判员  张相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春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