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晓玉与被告王金凤(王可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玉,王金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614号原告赵晓玉被告王金凤(王可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晓玉与被告王金凤(王可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当事人协商,原告耿国全于2015年5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金凤(王可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晓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晓玉撤回对被告王金凤(王可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00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赵晓玉负担。审判员 常忠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天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