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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晓玉与被告王金凤(王可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玉,王金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614号原告赵晓玉被告王金凤(王可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晓玉与被告王金凤(王可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当事人协商,原告耿国全于2015年5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金凤(王可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晓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晓玉撤回对被告王金凤(王可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00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赵晓玉负担。审判员  常忠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天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