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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中刑减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丁淑杰故意毁坏财物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淑杰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阿中刑减字第141号罪犯丁淑杰,男,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新疆博湖县人,现在阿克苏监狱服刑。2013年1月15日,新疆博湖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博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丁淑杰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执行机关阿克苏监狱于2015年5月4日以罪犯丁淑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丁淑杰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丁淑杰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罪犯丁淑杰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3年下半年,2014年上半年,2014年下半年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3次,2013年10月,2014年1月、2014年5月,2014年8月、2014年8月19日、2014年11月一次计获六次季度表扬。本院认为,罪犯丁淑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淑杰准予减刑七个月(余刑至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江审判员  赵端泰审判员  田 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