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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涵执字第8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郑国良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郑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861-1号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郑国良,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汉族,农民,住址莆田市涵江区。关于本院刑庭追缴郑国良罚金一案,被执行人郑国良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郑国良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方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