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高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蔡金与王运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高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蔡金,男,汉族,生于1982年12月31号。被执行人王运刚,男,汉族,生于1964年2月14日。本院在执行蔡金申请执行王运刚借款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20710元,已强制执行5000元,剩余标的额为15710元。执行中,申请人蔡金与被执行人王运刚达成分期付款协议,约定从2015年4月起,申请执行人蔡金与另外两案件申请执行人田云贵、熊安秀三案共同每月扣划王运刚工资2000元,直至三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宜高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1571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判决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勋志审判员 张晓华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彦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