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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温州市鹿城区南郊正丰汽配商行与温州市谷斌轿车维修厂、杨晓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鹿城区南郊正丰汽配商行,温州市谷斌轿车维修厂,杨晓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461号原告:温州市鹿城区南郊正丰汽配商行。负责人:王金隆。被告:温州市谷斌轿车维修厂。负责人:杨晓慧。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贵祥。被告:杨晓慧。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鹿城区南郊正丰汽配商行与被告温州市谷斌轿车维修厂、杨晓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收到本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没有提出不能到庭的法定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市鹿城区南郊正丰汽配商行负担。审判员  郑文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应雪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