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王明文与王阳军、临沂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明文,王阳军,临沂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保字第257号申请人王明文,居民。被申请人王阳军,鲁Q×××××号大型汽车驾驶人。被申请人临沂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三路与双岭路交汇处向南20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高秀雷。申请人王明文以被申请人王阳军驾驶的被申请人临沂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号大型汽车于2015年5月7日21时40分许将其财产致损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保全事故车辆鲁Q×××××号大型汽车(保全价值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阳军驾驶的被申请人临沂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号大型汽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亚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志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