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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4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德塞尔空调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西安德赛尔空调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4196号原告: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译军。委托代理人:戎悦娟,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德赛尔空调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庄伟钧。委托代理人:李薇,该公司股东。第三人: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责人:张伟。委托代理人:党新中,该公司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德塞尔空调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4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070元。审 判 长  刘霁月人民陪审员  何 赫人民陪审员  侯斌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