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少民初字第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蒋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少民初字第0144号原告蒋某。被告邵某,现在安徽省清流监狱服刑。原告蒋某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彩霞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被告邵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某诉称:原、被告偶然相识,于××××年××月××日草率登记结婚,2013年11月被告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同时被告负债累累,原告被迫为被告偿还债务,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邵某辩称:我现在正服刑,给原告及原告的家人经济上、精神上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很多经济帐目还不清楚,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蒋某、邵某相识恋爱数月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邵某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未生育。2014年5月29日邵某因犯强奸罪被凤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期间蒋某为邵某归还了因经商所欠下的一百余万元债务,蒋某认为与邵某夫妻感情已破裂,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邵某不同意离婚,故调解未成。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4)凤刑初字第00077号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被告因经商欠下巨额债务,又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原告为此精神上、经济上受到了双重打击。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财产方面,审理中原、被告均陈述无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故本院对财产部分不予理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其他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蒋某与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被各负担60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判员 黄彩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