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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雅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八步乡中心幼儿园诉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雨城区八步乡中心幼儿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雅行初字第25号起诉人雨城区八步乡中心幼儿园,住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徐凤英,该园校长。本院收到雨城区八步乡中心幼儿园起诉状起诉称:2014年8月30日,雅安市雨城区八步乡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紫石村二组村民邓仕奎反映相关问题的答复》,2014年9月,起诉人向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至今未答复。故请求:(一)对去年9月向雅安市雨城区政府提出的复查申请书作出书面答复,其提出的八步乡只能办其园的法律和事实依据有无错误,区能否出示办两园上启蒙的法律依据。其按法律和教育局的批文,下启蒙的诉求是否合法?乡以不是当地政府,无执法权、审批权而不下启蒙是否正确。(二)请彭区长和周书记出示本案只能有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处理的法律依据。本院认为,起诉人雨城区八步乡中心幼儿园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交行政起诉状,经审查本院于当日向起诉人雨城区八步乡中心幼儿园告知补正立案材料,要求其在七日内补正诉状内容和证据材料。起诉人雨城区八步乡中心幼儿园于2015年5月12日再次向本院提交诉状,经审查,起诉人雨城区八步乡中心幼儿园提交的诉状仍不符合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的规定,本案应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雨城区八步乡中心幼儿园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 华审 判 员  刘 夏代理审判员  简克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果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