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三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正权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189号原告王正权,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6201231965********,住甘肃省榆中县。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负责人张小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凤军,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明,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业务支撑中心经理。原告王正权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兰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张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正权和被告中国移动兰州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凤军、严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给原告打印的通话记录上,好多都是被告编造的,从月初到月末,每天都有打出电话的电话记录,但是根据原告自己每天的记录,其发现有好几天自己并没有打过电话,但是被告编造了很多电话号码进行欺诈性收费。被告合法的收费标准是单向收费,可是没有话费时就不能接听电话了,接听电话也给被告创造了收入,没有作用的不该接听的电话也接听了。中国移动每年从老百姓身上违法收取了很多钱,其敢为所欲为,应该增加几个通信运营商,让他们公平竞争。2013年原告对被告的违法停机、违法收费行为进行起诉后,被告不但没有改正,反而变本加厉对原告采取了报复性措施。被告违法停机、关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9800元。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故意给原告编造通话记录进行欺诈性收费的违法行为;被告依法解释收费标准是单向还是双向;被告立即停止阻碍原告打电话的行为,并赔偿相关的费用9800元。被告中国移动兰州分公司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原告对被告企业的污蔑被告公司保留起诉的权利;原告所诉被告实施报复行为不属实;原告使用的号码为1391943****其实是现在处于欠费停机的状态,电信条例明确规定原告有及时足额缴纳话费的义务,恳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9年7月19日在兰州市城关区金昌路冠芝霖指定专营店入网办理神州行新畅听卡,手机号码为1391943****,套餐资费标准为无月租、无最低消费,来电显示费为5元/月,彩铃费为5元/月,市话被叫免费,开通国内漫游,加拨12593国内漫游只需0.4元/分钟。原告使用该套餐前,被告已提前告知原告套餐的资费标准。2012年,原告参加了手机终端销售活动,被告每月向原告赠送话费20元及数据业务费15元。截止2015年3月25日05时,原告手机欠费0.26元,现已被单向停机(仅能接听电话,接受短信),24小时后将被停机。2015年4月1日9时18分1秒,原告成功缴费10元,原告的手机开机。另查明,2015年5月10日,被告出具“关于神州行新畅听卡被叫包月的说明”一份,该说明载明:“神州行新畅听卡为我公司2009年推出的服务资费,其包含的被叫包月服务为:本地接听免费,国内漫游时被叫通话按照标准资费收费(即接听0.2元/分钟,漫游费0.2元/分钟)”。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通话详单两份、通话记录三份、短信截屏五份;有被告提供的号码1391943****的账本情况、在一月消费情况、短信提醒及停机情况各一份、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13)安民一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兰法民二终字第76号民事裁定书、关于开展“神州行新畅听卡”营销推广工作的通知及附件神州行新畅听卡资费及业务规则、关于神州行新畅听卡被叫包月的说明各一份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故意给其编造通话记录进行欺诈性收费的违法行为的诉请,庭审中,原告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存在故意给其编造通话记录进行欺诈性收费的违约行为,故原告的该诉请无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阻碍其打电话的行为并赔偿相关费用9800元的主张,原告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存在阻碍其打电话的行为,且亦无证据证明因被告的行为给其造成了9800元的损失,故原告该主张无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依法解释收费标准是单向还是双向的诉请,庭审中,原告向被告询问了收费标准是单向还是双向,被告向原告作了解释,并且本院亦依法向被告询问了该问题,被告再次作了解释,本院亦向原告告知,被告已经对其诉请作出了解释,原告亦表示听清楚了。另外被告又提供了关于开展“神州行新畅听卡”营销推广工作的通知及附件神州行新畅听卡资费及业务规则,该证据明确显示了神州行新畅听卡的资费标准,并且被告又提供了关于神州行新畅听卡被叫包月的说明,再次阐述、解释了在本地接听免费即单向收费,在国内漫游时,接听收费即双向收费,故被告已明确解释了收费标准是单向还是双向的问题。故原告的该诉请,已经得以解决,本院不在本判决中再做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