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林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339号原告林某,女,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柘荣县,务工,住柘荣县。被告魏某,男,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柘荣县人,住柘荣县。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了原告林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薛为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原告提供的魏某地址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薛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马巧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