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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晶诉宋春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晶,宋春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902号原告王晶,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王润鸿,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春燕,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晶诉被告宋春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927元。代理审判员  王信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葳 更多数据: